吴忠市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等级评价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4-06 来源:宁夏总工会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依法依规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推动实现工资集体协商由宽泛的估量走向量化的标准评价。经吴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等级评价体系是推动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规范签订企业工资集体合同的一项重要措施,全市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等级评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吴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制定。
第二章 质量等级评价内容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等级评价主要内容:
1、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建立完善企业厂务公开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2、工资集体协议内容:工资集体合同内容符合行业和企业
实际,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当地行业工资水平协调一致,把国家政策、市场因素、企业生产经营要素纳入协商内容。
3、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选举产生协商代表,协商过程真实全面,协议草案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表决。
4、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应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同时将工资集体协议在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5、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工资集体协议的条款全面履行。
6、职工满意度测评:由企业所属上级工会负责对本企业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各级工会将测评结果统一上报市总工会。
第三章 考评细则
第五条 按照机制建设、工资集体协议内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工资集体协议履行和职工满意度测评等6个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按照《吴忠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细则及评级表》相关项目进行打分。
第四章 等级划分
第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等级评定分A、B、C三个等级。按照《吴忠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细则及评级表》所得分对应的等级如下:
A级:95-100分
B级:85—94分
C级:75—84分
考评分75分以下的不予定级。
第八条 否决条件。因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引发集体停工、上访事件的企业等其它一票否决事项不予评级。
第五章 考评程序
第九条 自查。每年企业单独协商及区域行业集中协商结束后,各企业应当会同企业工会在10月30日前对本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按照考评内容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吴忠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细则及评级表》。自查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条 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层层上报、分级评定的原则进行申报和考评。11月10日前,各乡镇(街道)督促所辖企业完成自查工作,并实施一级考评定级,保留C级,向上级总工会申报A、B级;11月20日前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实施二级考评定级,保留B级,向市总工会申报A级;12月5日前,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实施三级考评定级,确定A级。市直属系统工会和工业园区根据时间安排,保留B、C级,向市总工会直接上报A级。
第六章 晋(保、降)级
第十一条 晋级。已评定等级的企业,要求继续提升级别的,须在前次评级一年以后方可向所在地工会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二条 保级。已评定等级的企业,每年仍需按照要求填报《吴忠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细则及评级表》及提供相关资料,由所在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复核,确认原有级别。
第十三条 降级。在复核中凡未达到原有级别标准的,应当予以降级。
第七章 考评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市人社部门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县(市、区)和市直属系统上报的A级企业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对评价情况不属实的将取消资格,并对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部门或直属系统工会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公布结果。在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协商评定工资集体协商A级企业,并下发文件公布结果。对评定为A级的企业授予吴忠市工资集体协商示范单位称号,实施以奖代补,并可直接参加区、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吴忠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相关附件。
附件1:《吴忠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细则及评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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