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说法】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
时间:2020-03-31 来源:吴忠市总工会 作者: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
工会说法(总第一百四十四期)
为进一步协助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围绕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中需要注意把握的几项重点内容予以解答,以供企业和企业工会在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实践运用。
问: 疫情防控期间做好集体协商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 : 集体协商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目前,受疫情影响的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严峻挑战,也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复产时期,企业和职工双方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寻求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问:开展集体协商的需遵循哪些原则?
答 : 一是合法合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协商的内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既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又要符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这是双方顺利开展协商、履行约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是利益兼顾。集体协商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双方更应秉承求大同存小异的理念,既有利于企业的复工复产,又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利益平衡。
三是灵活实效。鼓励企业与职工就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问:对参加集体协商的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本方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
问:疫情防控期间开展集体协商需要注意哪些?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企业工会要主动将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向职工公开,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工会要注重收集整理职工的利益诉求,及时向企业反馈。同时,为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尽量采取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通过视频确认,并在协商记录及集体合同上签字并拍照上传的形式确认,或参照“电子签名”等方法予以确认。
问:集体协商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一)企业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三)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四)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
(五)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问:疫情防控期间集体协商的程序如何执行?
答: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建议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以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电子办公平台、微信群组等形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集体合同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公示,征询意见,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及时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共同遵照执行,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纪录。
问:集体协商的协议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就协商一致内容的适用期限,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期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问:集体合同变更和解除如何操作?
答: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对企业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协商。经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一致,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电子办公平台、微信群组等形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建议,获得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及时将相关材料以电子形式报送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后,共同遵照执行,并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纪录。
问:集体协商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规定,在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如何开展集体协商?
答: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提出;职工方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协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自治区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邀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等部门共同作为集体合同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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