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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总工会

职绩工资体系基本知识

时间:2017-04-06    来源:宁夏总工会   作者:

一、时代背景

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推进,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非公企业在制定职工工资制度和岗位工资标准方面还存在不规范、不合法、不合理现象,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状,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建立科学、规范、适用的薪酬体系,实现职工凭借技术、出勤、工龄、业绩拿工资,改变企业发放工资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达到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工资权益和切身利益的目的。

二、基本概念

“职绩工资体系”,是指由主体工资(基本工资或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或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辅助工资(出勤工资、工龄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补贴),奖励工资(业绩奖、出勤奖、考核奖等)三大部分组成的职工工资发放体系。

其中,基本工资以高于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随着自治区最低工资逐年的调整而提高,使基本工资合法化;工龄工资随职工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加,使老职工利益合理化;技能工资随职工技术技能的提高而增长,激励职工钻研业务和提高自已的工资待遇;出勤工资随职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及工作天数而附加,运行中既可提高劳动纪律,又能避免企业违法的罚款行为。

三、主要途径

通过主动介入和参与指导两种方式,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完善集“工资发放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于一体的薪酬制度和集“主体工资、辅助工资、奖励工资”于一体的薪酬工资,相统一、相配套的薪酬制度与薪酬工资构成企业职绩工资体系。

四、工作对象

全市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企业。

五、工作步骤

(一)排查建档。结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初步确定职绩工资体系推行单位。(生产经营正常的中小非公企业)。

(二)走访调研。对建档的企业进行走访,向企业行政宣传、讲解职绩工资体系,并详细了解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制度及工资结构。重点看职工工资发放制度是否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制定、职工工资结构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可行。

(三)发放建议函。在掌握已建档企业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实施职绩工资体系建议函,指出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制度及构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建议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议企业建立职工工资发放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另一方面建议企业依据职工工资发放制度、奖惩制度、考勤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拓展职工工资成分。

企业职工工资成分构成参考模板:

优选版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出勤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注:基本工资必须高于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普选版

2、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技能工资+津贴+补贴

注:加班工资是工资结构中必须有的成分。其它成分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采纳。

(四)实地指导。在发放建议函的同时,积极深入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企业重新制定或完善的职工工资发放制度及薪酬体系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五)建立档案。各级工会在指导企业建立职绩工资体系后要及时收集资料建立档案。资料包括实施职绩工资体系建议函、企业历年职工工资发放规定(制度)和工资发放表、实行职绩工资体系后的职工工资发放规定(制度)和工资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