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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总工会

自治区总工会、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就《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颁布实施进行解读

时间:2017-03-28    来源:自治区总工会   作者:

2016815,自治区代主席咸辉签署第85号政府令,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101起施行。日前,自治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马利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张任就《办法》颁布实施进行解读。

问:请您谈一谈《办法》出台的背景及必要性?

张任:女职工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她们在肩负经济社会建设重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人类繁衍下一代的社会责任,给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体现。自治区人民政府1989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对于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的特殊生理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我区原实施办法在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方面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部分条款与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内容不一致,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同时将近年来我区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因此,依据国务院的规定重新制定我区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十分必要。

问: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内容?

张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载了人类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女性生理机能决定了女职工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变化,导致女职工在劳动作业时需要特别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二是防止女职工从事有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三是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等,即五期保护。五期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产假和哺乳假等规定。

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马利明职业场所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场所,因此,用人单位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全责;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二是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三是遵守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

四是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是依法告知女职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是采取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安全;

七是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一是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二是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形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是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问:《办法》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五期期间的劳动保护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马利明:《办法》对女职工五期的劳动保护规定的更 加全面、具体,保护水平得到提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一是对经期女职工的保护给予了明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与过去相比提高了10元;给予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经期女职工,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对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2天的休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女职工开具痛经证明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休假。

二是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给予了明确。《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不适宜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

三是对产期女职工的保护给予了明确。《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且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是对哺乳期的女职工的保护给予了明确。《办法》规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哺乳期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五是对更年期的女职工的保护给予了明确。《办法》对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除此之外,针对两癌发病率较高,发病年龄低龄化,《办法》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保健检查,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防子宫癌、防乳腺癌检查内容,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问:针对当前一些女职工存在的怀孕难、易流产等现象,《办法》做了哪些回应?

马利明: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女职工确实存在由于环境因素、各方面压力等原因造成怀孕难、流产多以及大月份孕妇流产后休假不够导致身体恢复欠佳等情况,《办法》做出了倡导性的规定, 既考虑了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又能够为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发展和实际着想,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心爱护女职工的一贯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经待孕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对其予以保护。

二是对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延长假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延长假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是对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四是对于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女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其哺乳假至婴儿满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待遇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问:为保障《办法》实施,都有哪些监督保障措施?

张任:为了保证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落实到位,《办法》规定了以下监督保障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

二是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协调配合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

三是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会、妇女组织,抽查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查处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基层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地方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问:对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张任:《办法》对女职工权利救济的规定体现了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合理衔接。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的;

(二)减少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或者限制女职工休产假的;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改正并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是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是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