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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职责的通知

时间:2020-03-10    来源:   作者:

关于印发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制度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市总机关各部室: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职责,已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属各系统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工会参照执行。                                                          

                            吴忠市总工会

                                                       202035

 


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工办通〔20196规定,结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市县区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

条  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帮扶项目。

(一)生活助:用于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贴,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每户每次给予500--1000的帮扶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特殊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含5000元)补助金

(二)助学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年开学给予5000元的帮扶救助,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建档地10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三)医疗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根据帮扶对象需求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后,门诊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10%确定标准,每次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的帮扶救助,已使用过的医疗费票据不能重复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包括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

    (四)法律援助用于为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包括律师咨询、代拟文书、代理诉讼(卷宗、职工签字)、案件补贴。援助标准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补贴费用仅限发放给困难职工本人。

(五)职业培训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实名制管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需在年初制定培训预算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后使用,未经全总批复(批复资金额度以下拨通知单为准)不得使用中资金开展职业培训。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限额管理  

 为防范资金风险,对单个困难职工家庭一次性帮扶超过

2万元的,需经自治区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需经自治总工会审批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和总工发〔201520号文件执行,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对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助、医疗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项目帮扶。自治区财政配套、工会经费投入应当用于自治区级以上建档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吴忠市财政政策规定、市总工会关制度及捐款单位(人)意愿使用。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应当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来源帮扶资金,自治区级困难职工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条  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会和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12月底前帮扶中心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年终,各级工会进行年度决算时,应根据帮扶中心年度资金收支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年终决算后,本级工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帮扶中心”余额应与帮扶中心账上的“结余”数一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各级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当3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资金类别、额度应于决算表内容一致

第九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监督检查

(区)级及以上各级工会要建立由本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权益保障、职工服务中心、财务、经审部门组成的资金使用监管小组,各司其职开展工作,并针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各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追责问责。

各级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编制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十一条 中央、自治区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对不重视困难帮扶工作、推诿应付、帮扶工作流于形式、不作为、乱作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的地方将严肃问责。  

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好工会送温暖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依据全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及自治区总工会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坚持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体现物质帮扶、脱贫解困,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送温暖资金的使用要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有效衔接,各有侧重。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

    各级财政拨款;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本级工会经费列支;社会捐助资金;行政拨付;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干部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条 各级工会在对建档困难职工做好常态化帮扶、帮助其解困脱困的基础上,在职工发生困难时或重要时间节点对以上职工走访慰问。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慰问标准

1.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可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0/户的慰问。

2.关停并转等困难企业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市(县、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可给予一次慰问,慰问的范围、对象、金额根据资金筹措情况确定,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人。

3.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其所在基层工会可给予一次慰问,慰问标准不超过2000/人。

4.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公牺牲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可给予不超过5000一次性慰问。

5.对见义勇为、抢险救灾、在重大影响事件中因公受伤或有突出表现的干部职工,市(县、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慰问,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

6.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市(县、区)总工会、各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开展慰问。市(县、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慰问标准不超过1000/人。职工所在基层工会慰问标准不超过500/人。

7.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干部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职工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市(县、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基层工会可给予慰问。慰问标准不超过2000/人,如遇涉及范围广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经会议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条 送温暖资金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工会会员卡、慰问金额、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监督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各级工会年度预算安排时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各级工会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条 送温暖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资金审批和财务支付制度。其中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于两节期间慰问困难职工的,应同时遵照帮扶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实行绩效管理,并将其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滥发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吴忠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送温暖慰问实名制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慰问原因

慰问金额(元)

联系电话

签字



























































































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制度

 

落实困难职工精准建档、精准帮扶工作要求,做到建档困难职工管理规范,线上线下动态监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定时报告。各县(市、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每月月底向市职工服务中心报告困难职工变化情况,经汇总后报分管领导。

    二、网上监管。市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每周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系统网上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基层工会并跟踪整改落实。

三、动态管理。各级工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困难职工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如实更新有关数据经核实确认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更新至帮扶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信息须保持一致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四、定期复核。各县(市、区)总工会、工农业园区总

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在档困难职工的入户核查工作,市职工服务中心不定期开展困难职工入户抽查工作,确保精准建档

    五、信息比对每年通过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

对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比对。

    六、定期通报。每季末对困难职工档案动态管理情况进

行通报;每半年在工会网站对困难职工建档情况进行公示。


12351服务平台工作职责

 

一、12351职工服务平台接单由权益保障部指派专人负责,按照工作日正常作息时间登录系统,对网络派单进行查看,并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分类做好登记。

二、属于市总工会协调解决的事项,按照归口办理原则,及时转交到相关业务部(室)协调处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

三、属于各县(市、区)总工会协调解决的事项,在向职工说明及征求职工同意后,将案件转办到县(市、区)总工会协调处理。

四、建立限时办理制,市总工会各部(室)及各县(市、区)总工会在接到派单或转办事项后,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原则上突发性、群体性紧急事项在当日办理完毕,重要事项在两个工作日办理完毕,一般事项一周办理完毕。如有特殊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完毕的事项及时通过系统上报处理结果并结案。

五、不属于工会系统工作范围的,要做好引导服务。

六、12351职工服务平台接单负责人,要准确了解掌握转办事项进展情况,对办结完毕的事项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反馈结果。

七、对于转办错误的转办单,接单人员要及时告知上级总工会,收回派单或重新派单。

八、服务平台接单、派单事务以外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

分别由市总工会办公室、基层工作部、权益保障部、经审办、职工服务中心等部(室)进行维护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