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新常态下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务派遣领域依法用工的调查
为切实做好经济新常态下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民工集体入会等各项工作实效开展,近期,我们针对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非法用工、疏于管理、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费、工伤认定赔偿等问题,对全市劳务派遣领域相关管理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进行了广泛走访调研,先后走访了吴忠市人社局、兆兴劳务公司等15家单位,系统了解掌握了全市劳务单位概况、构成、管理、运作、服务领域等多方面情况,并针对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具体维权措施。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有各类劳务服务机构41家,其中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4家、公共人才服务机构2家、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2家、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33家,从业总人数为4222人,设立固定招聘场所37个,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网站16个,注册资本12345万元,总资产48849.75万元,全年营业收入62140万元,服务用人单位数2704家次,帮助实现就业23116人次。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在市人社、工商、工会等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并占据全市主流,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培训、家政劳务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调查、电脑图文设计、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外包、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专项服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务派遣在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目前,全市共注册劳务派遣公司34家,其中青铜峡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属国有性质的服务企业,吴忠市兆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分公司、吴忠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吴忠市宏源居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宁夏众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利通分公司、宁夏鑫岳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夏合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怡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吴忠市融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33家为民营性质的服务企业。承担着全市大部分的劳务派遣工作。
(一)运行机制不规范存在源头违法情况。在所有走访的劳务派遣企业中85%--90%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交社保费、双向收费等问题。吴忠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吴忠市怡安保安公司等5家保安公司主要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退伍军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外派的经营模式,这些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职工社保缴纳、工伤认定赔偿等方面做得相对规范;而其他30家劳务派遣公司,他们的经营方法主要是联系某建筑工地或联系某采摘枸杞、粉碎饲料等临时用工单位,确定好用工人数后,就到偏远乡村或劳务市场临时找人,一方面从用工单位收取管理费,另一方面又从劳动者那里收取介绍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普遍认为:反正这些职工、农民工的工资、社保等是由用工单位承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多此一举”。以我市某劳务派遣公司为例,2012年至今,该公司先后向利通区范围内的建筑工地、中宁中卫等地的枸杞种植园输送劳动力6000余人次,但没有与一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一人交过社会保险费。
(二)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经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由市工商局注册,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管理费,但因为政府职能部门面临促进社会就业的压力,所以在要求各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依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社会整体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工不断增多需要即时安排的实际情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劳务派遣公司正是抓住这一矛盾和漏洞,将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依法用工的经营模式转变成现在的“完全的中介者”和 “皮条客”,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归根到底还是职能部门监管不严造成的。
(三)采用劳务派遣的风险
目前,我市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采取派遣的模式,用工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面临着:需要按劳务派遣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等情况。我会2012年—2014年代理的边兰香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就是因为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职责不明造成的群体性劳动纠纷。
三、意见建议
(一)从经济性角度考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于用工单位不利。由于工资和社保实际仍由用工单位支付,在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不变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每年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每名员工600-960元的标准支付管理服务费,进一步增大了用工成本。
(二)从工伤赔偿角度考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用工单位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这与用工单位自己招聘用工没有多少区别。
(三)从从事工作的角度考虑。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单位。
(四)从承担风险能力考虑。由于各民营劳务派遣公司一般只有独立的办公机构,缺乏独立或一定的自有资产,一但发生劳动纠纷,往往无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后果,所以一般正规单位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考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
四、工会应当主动作为
针对劳务派遣领域出现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职积极作为,进一步靠前工作、靠前服务。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针对工会组织只有监督权,没有执法权的现状,各级工会应当全面考量劳务派遣领域维权工作的进展和实际成效,进一步加大了加大与劳动执法部门的合作力度,共同推动劳务派遣领域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女工专项合同签订及职工、农民工社保缴纳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联动机制。要主动对接联系人设、劳动监察等部门建立了及时发现、及时通报、及时检查处理问题的联动工作机制;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建立了多级联动调处机制。遇到侵权案件,工作组织会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邀请劳动部门、基层工会、企业行政、职工,积极开展“四方会谈”,努力调处劳动纠纷。
三是要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的职工维权作用。据我们掌握,目前,全市34家劳务派遣公司绝大部分都建立的基层工会,但这些基层工会在人员配置、功能发挥等方面还不尽人意,所以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建设是做好职工、农民工维权工作的基础。
四是进一步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资集体协商、维权帮扶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水平,并通过上述工作机制,使劳务派遣企业做出的每一项涉及职工权益的制度、决定,均纳入企业工会和工会维权网络的监控之下,为职工依法行使各项权利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