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11-13 来源:吴忠市总工会 作者:
市直属各基层工会:
根据自治区总工会《关于调整困难职工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工办通(2015)20号通知精神,现将我区困难职工(农民工)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困难职工(农民工)认定标准:
1、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月人均收入低于570元的职工(农民工)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570元的职工(农民工),但由于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或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农民工)。
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略高于570元的职工(农民工),但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累计医疗费用(已救助过的,医疗费用不再累计计算)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60%(含),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农民工)。
4、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职工和农民工。
二、市直属各基层工会要按照新的困难职工界定标准对所属职工(农民工)尽快重新摸底了解,于5月31日前完成新增困难职工的档案建立和软件录入工作。
联 系 人:马淑花
联系电话:0953—2123331
电子邮箱:wzszgh_351@163.com
吴忠市总工会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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